计算高新收入占比:转让股权收入是否全额计入总收入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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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《中国税务报·纳税服务专刊》B4版刊发《非经常性损益:不可忽视的“角落”》一文,对上市公司G公司因非经常性损益影响高新收入占比,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案例进行了分析。实务中,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当如何计入总收入,对准确计算其高新收入占比有着重要影响。本期继续对这一话题进行讨论。
收入性质的判定 |
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规定,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满足8个条件,高新收入占比就是其中一个——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%。根据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195号),计算高新收入占比时用到的总收入,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。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的规定计算。
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列举了9项应计入收入总额的项目,即销售货物收入,提供劳务收入,转让财产收入,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,利息收入,租金收入,特许权使用费收入,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,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(三)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,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、生物资产、无形资产、股权、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。因此,从收入性质上看,G公司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,应当计入计算高新收入占比的总收入中。
计入总收入的范围 |
确定了转让股权的收入性质,下一步就是计算总收入。在这一环节,问题的关键在于:计入总收入中的股权转让收入,指的是全部收入还是差价收入?有观点认为,既然税法规定的是“转让财产收入”,企业应当将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时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总收入。笔者认为,这种观点并未准确理解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要求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释义》)对“转让财产收入”相关条款的解释,企业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,确定转让财产收入金额。《释义》在对“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”相关条款的解释中特别提到,转让股权的收入,是企业将其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他人而获得的差价收入,而股息、红利收入是企业从其被投资企业的利润中获得的分配收入。如在证券市场上转让股票获得的差价收入,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所称转让财产收入,如持有股票的发行公司分配的股利,则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股息、红利收入。
基于这两条解释,转让股权是转让财产的特例。如果企业发生转让股权行为,股权转让的差价收入,即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转让成本的部分,才属于计入总收入的转让财产收入。
收入占比的计算 |
不同计算方式对高新收入占比结果的影响,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做比较。假设A公司于2021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。2022年,A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收入100万元、营业外收入20万元、利息收入10万元(非国债利息)、转让股权收入80万元,转让股权的成本为50万元。
基于《释义》的理解计算,将转让股权的差价收入计入总收入,A公司的高新收入占比=100÷[100+20+10+(80-50)]×100%=62.5%。此时,A公司高新收入占比高于60%,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,可以享受15%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。但是,如果将转让股权收入全部计入总收入,A公司的高新收入占比=100÷(100+20+10+80)×100%=47.62%。在这种计算方式下,A公司高新收入占比未达到60%,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。
通过计算可以看出,以转让股权收入的全部收入计入总收入的金额,往往大于以转让股权的差价收入计入总收入的金额,计算公式分母变大,所得出的高新收入占比结果将会变小。因此,高新技术企业以不同方式将转让股权收入计入总收入,很可能影响企业高新资格认定,进而对企业合规享受税收优惠产生影响。笔者建议高新技术企业,如果对如何计算高新收入占比存在疑问,可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,提高税务处理的确定性。
本文来源:中国税务报,作者:马泽方(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),关注【明税】订阅更多内容。